发布时间:2021-12-03
1、环境评价、环境监测、检测、咨询、运营维护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愿意从事碳排放管理工作。
2.2013-2018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.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发电行业/自备电厂碳排放管理人员;
3.石化、化工、建材、钢铁、有色金属、造纸、航空等。纳入碳排放控制行业相关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。
4.各有关交易所从事碳交易综合业务、自营业务和经纪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从业人员;
5.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咨询服务机构、第三方审计机构、节能服务公司相关人员。
6.国家低碳试点省市、园区、社区和管理人员应对气候变化。
8、环境科研机构,高校愿意从事碳排放管理工作。
9.各级环境部门有关人员愿意从事碳排放管理工作。
10.环保设备制造商愿意从事碳排放管理。
11.其他愿意从事碳排放管理的人员。